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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腿进口报关资料|火腿进口报关流程|火腿进口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4-12-01 0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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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火腿的分类

税则编号分类

火腿的海关税则编号是:

0210111090(带骨)

0210190090(去骨)

原料分类

火腿腌制或熏制的动物的腿有牛腿、羊腿、猪腿、鸡腿等,是经过盐渍、烟熏、发酵和干燥处理的腌制动物后腿。

产地分类

火腿中以意大利的帕玛火腿和西班牙的伊比利亚火腿Zui为出名。


二、火腿进口通关流程——入境前

(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海关备案及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要求,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

境外火腿生产企业需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经海关总署评估审查符合要求,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注册有效期为5年。海关总署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查询

可在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Zui新准予输华火腿的国家和企业可以查询海关总署公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

(二)进口收货人备案

收货人备案

进口火腿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完成备案的进口商,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公布。

申请流程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或者通过“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栏目提出申请。

备案名单查询

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查询

(三)检疫审批

海关对进口火腿实行检疫审批制度。除熟制火腿外,进口其他类火腿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可通过“互联网+海关”—行政审批—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提出申请。

海关许可

海关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意事项

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四)包装标签标识

进口鲜、冷冻火腿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外包装要求

外包装应清洁、干燥、无霉、无异味,不易破损;内外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完好无破损;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内包装要求

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与外包装信息一致。

表述要求

内外包装上不得有“不适合人类食用”“jinxian工业用”或“仅作饲料用”等表明非人类食用的表述。

中文标签

预包装火腿的中文标签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五)指定监管场地

存储场所

进口火腿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的口岸进口。进口火腿应当存储在海关认可并报海关总署备案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

查询地址

海关总署官网—专题专栏—业务专栏—指定监管场名单—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所名单。

(六)入境申报

海关对进口商或者代理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审核所需材料包括:

必要凭证

申请单位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栏目,上传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许可证

真实有效的《检疫许可证》(熟制火腿除外)。

检疫证书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双边检疫协定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供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三、火腿进口通关流程——入境后

(一)现场查验

海关根据风险布控指令等监管要求,对进口火腿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运输工具

检查运输工具是否清洁卫生、有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货证相符

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包括集装箱号码和铅fenghao、货物的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号、生产日期、包装、唛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证书编号、标志或者封识等信息。


包装

查验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标签

预包装肉类产品的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新鲜程度

对鲜冻肉类产品还应当检查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以及肉眼可见的寄生虫包囊、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必要时进行蒸煮试验。

(二)合格评定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合格评定程序放行,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入境。

如检出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按规定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三)后续监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如实记录食品进口与销售的相关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火腿保存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保证全程可追溯。一旦进口火腿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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