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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食用香精广州进口报关公司

更新时间:2024-07-05 0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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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食用香精进口报关通关经验浅析

食用香精是食品用香精的简称,是一种能够赋予食品香味的混合物。消费者完全没有必要担心过量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会带来安全问题。食用香精在使用时还具有“自我设限”特性,当超过一定量时,其香味会令人难以接受。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进口:
㈠有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㈡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㈢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
㈣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二、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要求
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的必标内容包括:
1、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3、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5、贮存条件;
6、“食品添加剂”字样;
7、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的相关规定。
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如果在标签中无法标注清楚的,可以通过中文说明书列明。

三、食品添加剂中文说明书要求
1、标签中如有未尽事项的(限于上述第8点内容、和不属于上述中文标签必须标注的其他内容),可以通过说明书列明;
2、说明书还应当包含标签中除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外的其他全部质量安全信息,以及指导安全、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其他内容;
3、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不与包装物离,并避免与内容物直接接触。
㈢进口食用香精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该符合《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QB/T4003-2010)。

如果进口食用香精还是危险品的话,应该同时满足进口危险品的相关中文标签和包装要求!

本文《德国食用香精进口报关通关经验浅析》
其他知识拓展: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其他贸易
一、定义及代码
其他贸易是指除本章上述各节列名的监管方式以外,列入海关“其他贸易”统计的进出口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739”,简称“其他贸易”。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
1.我国境内经批准临时进出口货物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进出口货物、物品。
2.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内购买货物出口。
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和外国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以及持有长期居留证件和来华定居的引进专家等进口自用汽车。
4.进入厦门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人员带出台湾产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jieshui,超出部分照章征税.监管方式“其他贸易”。
5.外国企业常驻我国办事机构进口不复运出境的陈列用企业产品样品。
6.未列入运输工具进口载货清单、提(运)单、或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或溢卸货物的收货人申请办理进口溢卸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入境旅客在境内购买5万美元以内的旅游商品托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旅游购物商品”(0139)。
2.本国籍运输工具在境内添加进口保税油、物料,其监管方式为“国轮油物料”(1139)。
3.外国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其监管方式为“常驻机构公用”(2439)。
4.驻华商业机构进口不复运出口的陈列样品,其监管方式为“陈列样品”(2939)。
5.对台湾小额贸易,其监管方式为“对台小额”(4039)。
6.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其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B”(3039)。
7.除援助、捐赠以外进出口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出口免费”(3339)。
8.我国驻外机构在境外购买的公务用品、机动车辆运回境内,其监管方式为“驻外机构购进”(4239)。
9.海关拍卖处理超期未报货物、走私违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海关处理货物”(9639)。
10.驻华外交机构转售境内非外交机构或个人,国际文体交流活动进口物品获准留赠或放弃,其监管方式为“留赠、专卖物品”(9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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