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15989286961

马来西亚进口饮料广州进口报关流程和时间1天

更新时间:2024-12-04 07:16:00
价格: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15989286961
联系人:陈经理
让卖家联系我
详细介绍

饮料进口注意事项:

1,饮料的定义:【GB 7101-2015与GB 7101-2022区别】

饮料是用一种或几种食用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也可称为饮品,如碳酸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等。

(简单来看,国标对于饮料的定义更加丰富了。这让我想起了,之前接触的阿萨伊果粉,含量为,是符合现在的饮料定义的,但阿萨伊果粉虽属于新资源食品,却并没有明确的植物性准入,也就不确定其是否为食用原料,这也是其进口的一个难点。)

2,产品的理化指标

对于金属罐装的果蔬汁及其饮料,其锌、铜和铁的总含量应小于等于20毫克/升。而对于添加了杏仁或杏仁制品的饮料,其氰化物含量(以HCN计)应小于等于0.05毫克/升。同时,对于添加了大豆或含有大豆蛋白的制品的饮料,其脲酶试验结果应为阴性。

3,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污染物量需要符合GB 2762的规定。例如,含乳饮料的铅含量限制应小于或等于0.05毫克/千克,固体饮料的铅含量限制应小于或等于1.0毫克/千克。此外,真菌毒素的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微生物限量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饮料应符合商业无菌的标准。对于其他产品,其沙门氏菌的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饮料的规定。此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数量应满足GB 7101—2022表3的要求。需注意的是,对于添加了需氧和兼性厌氧菌种的活菌(未杀菌)型饮料,菌落总数的要求不适用,而固体饮料则不适用于酵母数量的要求。

5,中文标签要求

进口饮料应当配备符合中国法规标准的中文标签,其中应当明确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进口商/经销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原产国或原产地名称、营养成分表等信息。


重点提醒:

●添加菌种的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

●添加乳酸菌的活菌(未杀菌)型产品标签上标识乳酸菌含量。

●需冷藏或冷冻贮存和运输的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

饮料进口详细操作流程:

1.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境外饮料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口前,需要进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申请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理。境外生产企业在成功注册并取得在华注册编号后,其产品方可出口至我国。(可以代为操作)

2.进口商备案

为了开展进口食品业务,进口商需要向其住所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口食品备案手续。申请前需要先完成进口食品备案,可通过中国海关总署网站登录“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栏目在线提交申请,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所需的纸质材料。

3.进口申报

报关时应当如实申报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产⽇期(批号)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内容。

4.现场查验与监督抽检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要求,对进⼝⻝品实施现场查验。海关执⾏年度国家进⼝⻝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按一定比例检验进⼝饮料的中文标签、微⽣物、污染物、⻝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5.合格评定

进⼝⻝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

6.后续监管

海关对本辖区内饮料产品进⼝商备案情况及进⼝和销售记录进⾏后续监管检查,要求其建⽴⻝品进⼝和销售记录制度,以书⾯或者电⼦⽅式如实记录⻝品进⼝与销售的相关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饮料进口报关需要的单证资料

  1. 装箱单、发票、提单

  2. 贸易合同

  3. 检测报告、成本配比表、生产日期证明

  4. 如果使用木质托盘装载饮料需要有IPPC证明

  5. 产地证、卫生证/自由销售证明

  6. 报关报检代理委托书

  7. 饮料的标签以及翻译件


联系方式

  •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港湾68号2108、2109房(注册地址)
  • 联系电话:未提供
  • 业务经理:陈经理
  • 手机:15989286961
  • 微信:15989286961
  • QQ:313496133
  • Email:219629516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