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黄油广东广州南沙港进口清关代理进口报关代理
作者:扬睿国际货代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54772873/answer/2836760627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黄油进口清关操作流程、化工品进口清关公司、你了解黄油进口清关操作流程需要哪些单证资料吗?小编整理了黄油进口报关清关流程中所需要的哪些单证,一起来来看看吧
一、乳制品进口国内收货人需具备的资质:1、经营食品的营业执照2、食品流通许可证3、乳制品进口资质二、乳制品等进口国外需提供的资料:1、 装箱单:packing list2、贸易合同:contact3、Invoice4、:Certificate of origin5、 官方 的卫生检疫证书:Sanitary certificate6、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成分分析表:Supplement Facts7、正标,背标及中文解释
三、黄油进口报关流程:1、 黄油中文标签审核2、备货 3、准备单证4、发货到港 5、换单 (报关、清关公司操作)6、贴标签 7、报检 8、报关 9、交税10、货物放行四、每个黄油的操作流程大致都一样的,报关时需要注意的以下几点:1、预报检文件审核,标签审核 标签若不符合规范,会导致多次往返整改标签2、货到口岸报检验检疫 包装标签若与样张不符,会导致审核过的标签重新整改3、货物抽样检验、核对货物包装标签 送检结果不达标,导致货物退港
4、货物辖区内仓储 在未取得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之前,货物必须存放商检辖区范围内仓库不得销售与使用5、加贴中文标签 货物入境后企业自行安排加贴中文标签6、商检复查标签 加贴中文标签后,派车接送商检符合标签加贴规范,若标签不按标签样张加贴,会导致重贴7、标签备案 第一次进口需办理标签备案,以后同一产品无需备案,标签可以在生产商产品包装贴好。五、办理标签预审核签章,所需资料如下:1、进出口黄油标签审核申请表2、进出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进口单位公章)3、原产地证复印件4、进口货物外包装彩图英文件5、进口货物外包装中英文对照件
从国外可以带多少黄油入境?黄油属于动植物加工产品是不可以入境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4月9日《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查进口数量与加工、生产能力是否相符,运输、加工、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动植物检疫防疫和监管条件,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三)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第七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将《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检疫许可证》:(一)变更入境粮食和饲料的种类或增加重量超过10%的;第九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单:(二)贸易文件(贸易合同、信用证等)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本交样品;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派检验检疫人员对输出粮食和饲料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地疫情调查和装船前预检监装。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粮食和饲料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第十二条 使用船舶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锚地对货物表层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港卸货;特殊情况要求在靠泊后实施检验检疫的,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对于分港卸货的粮食和饲料,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第十三条 使用集装箱等其他方式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销售和使用。第十四条 以原运输工具、原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过境监督管理。对改换运输工具、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按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办理。属欧亚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运输过境的,按《关于欧亚大陆桥过境运输管理试行办法》办理。第十五条 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其入境销售或使用。第十六条 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准予入境销售或使用。第十七条 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第十八条 入境粮食和饲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作退回、销毁处理:(一)经检验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二)经检疫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第十九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出境前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依据。第二十条 装运出境粮食和饲料的船舶和集装箱,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适载检验,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装运。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粮食和饲料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三)输入国家或地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疫要求和强制性检验要求;(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