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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欧洲啤酒到广州南沙码头销售清关流程

更新时间:2024-05-21 0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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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01. 提前办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按照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酒的境外生产企业应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




02. 提前办理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商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十九条,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进出口商或代理商通过“互联网+海关”向其住所地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途径:互联网+海关→业务办理→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提交申请。


03. 办理食品进口报关手续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照《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规定提供报关所需要电子化信息。


报关要素除按照海关要求申报外,特别提醒不得缺少原产地证明(注:日本输华酒类应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书-日本国食品及饲料品》)。


注意


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啤酒,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在实施2020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应在“其他企业”项下的“其他企业类别”栏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名称”栏填报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进口啤酒特别提醒


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啤酒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海关按照监管要求,对进口啤酒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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