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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水产品到天津港进口清关代理

更新时间:2024-07-06 0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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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野生水产品定义


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具体准入的坦桑尼亚野生水产品品种可在海关总署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中查询。 


对生产企业有何注册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应获坦桑尼亚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坦桑尼亚和中国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畜牧业和渔业部(以下称坦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对质量及生产加工过程有何要求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在以下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


1.坦桑尼亚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和《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野生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坦桑尼亚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


3.坦方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和坦桑尼亚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肺炎等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和坦桑尼亚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所有输华野生水产品经主管当局检疫检验,是卫生的、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应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符合冷链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六)在肺炎疫情流行期间,企业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新制定发布的有关肺炎和食品安全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制定必要的水产品安全防控措施,并确保在原料、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执行,防止出口产品及包装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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