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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植物源性中药材到安徽进口报关资料

更新时间:2024-07-06 0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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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植物源性中药材和动物源性中药材提出海关监管要求。以上两种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中国进口的中药材以国内稀缺和贵细品种为主。


检疫准入


■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进境检疫等。目前,我国已准予91个国家、地区的上百种中药材,企业可在海关总署查询准予进口中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信息。


■进口动物源性中药材以及部分植物源性中药材需要提前办理检疫审批申请,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申报


入境中药材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中药材进境前或进境时,凭下列材料向入境口岸或到达的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海关总署要求的检疫证书;


■ 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


海关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现场检疫


进口口岸海关按照系统指令对进口药材实施现场查验,根据货证一致性、包装及铺垫材料、药材有无腐败变质、是否携带有害生物、有无携带禁止进境物等情况进行合格评定。


合格放行


进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


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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