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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饮料清关申报注意要点

更新时间:2024-12-03 0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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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饮料即饮品,指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按一定比例用水冲调或冲泡饮用的,乙醇含量(质量分数)不超过0.5%的制品,也可为饮料浓浆或固体形态,属于普通食品范畴。进口商在进口饮料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验检疫。

  根据《饮料通则》(GB/T 10789),饮料分为11类,包括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特殊用途饮料、风味饮料、茶(类)饮料、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

  ■ 需要关注的标准要求

  感官要求: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无异味,无异臭,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液体饮料状态均匀,固体饮料无结块。

  理化指标要求(固体饮料、浓缩饮料按产品标签标示的冲调比例稀释后):锌、铜、铁总和≤20mg/L(仅适用于金属罐装果蔬汁饮料);氢化物(以HCN计)≤0.05mg/L(仅适用于以杏仁为原料的饮料);脲酶试验:阴性(仅适用于以大豆为原料的饮料)。

  微生物指标: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 )的规定,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101)中的要求。

  其他指标:污染物限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Zui大残留限量》(GB2763)的规定。

  ■“无糖”标签不可随便加注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商应当自行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明确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进口商/经销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原产国或原产地名称,营养成分表;同时还应符合进口产品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标签标示的内容。

  如果在进口饮料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配料或者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简单来说,强调“无糖”,就要在标签上写明含量是多少。同时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中明确规定,若食品中糖含量≤0.5g/100g(100mL),才可以宣称“无糖”。

  ■ 饮料进口流程

  申报:报关时应当如实申报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内容。同时应提交合同、箱单、发票、提单、原产地证、卫生证等凭证文件。

  现场查验与监督抽检:海关根据监督管理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海关执行年度国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检验进口饮料的品质、微生物、污染物、食品添加剂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合格评定: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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