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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居民消费多样化需求攀升,我国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进口逐年增加。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改,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进行了规定。下面我们对相关检疫要求进行解读,以帮助企业顺利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

1.非食用动物产品定义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进境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及其衍生物、加工品,如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皮张、毛类、纤维、骨、蹄、角、油脂、明胶、标本、工艺品、内脏、动物源性肥料、蚕产品、蜂产品、水产品、奶产品等。

根据风险分析,海关总署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I级、II级、II级和Ⅳ级,其中I级和II级风险产品在进境前需获得相应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方可进行贸易活动。

2.不同风险等级产品监管要求

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如,原皮(鲜、干、盐湿、盐渍、盐干皮张,不含两栖、爬行类动物),原毛、原绒、未水洗的羽毛羽绒,未经加工的动物鬃、尾等,需要输出国家或地区监管体系评估,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进境前须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境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验检疫,进境后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并接受检验检疫监督。

I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如两栖和爬行类动物原皮,灰皮(PH值不低于14的环境中处理至少2小时)、浸酸皮(PH值不高于2的环境中处理至少1小时)和其他等效方法加工处理的未经鞣制的动物皮张等,需要输出国家或地区监管体系评估,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进境前须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境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验检疫。

II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如,已鞣制动物皮张,洗净毛、绒,水洗羽毛羽绒,水洗马(鬃)尾毛,水煮猪鬃,羊毛落毛等,需要输出国家或地区监管体系评估,进境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验检疫。

Ⅳ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如,已脱脂或染色的装饰羽毛羽绒、炭化毛、已梳毛、毛条,猛犸牙等化石类动物骨、蹄、角、牙等,进境时实施检验检疫。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查询方式:

点击进入“海关总署”官网→“动植物检疫司”页面→“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

3.检疫准入及境外企业注册

海关总署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拟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境外生产加工企业)须通过其官方机构向海关总署申请注册,获注册资质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在官方主页上公布。各拟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企业有意向进口相关产品,务必提前查询相关信息。

*已准入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和注册登记企业名单查询方式:

点击进入“海关总署”官网→“动植物检疫司”页面→“企业信息→—“动物产品类”→“非食用动物产品→—“已准入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

4.加工厂指定

海关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从事I级风险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指定申请(部分直属海关授权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受理申请)。直属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工艺流程、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等进行检查评审,核定存放、加工非食用动物产品种类、能力。指定加工厂名单由海关总署在官方主页上公布。

*查询方式:

点击进入“海关总署”官网→“动植物检疫司”页→“企业信息”→“动物产品类”→“非食用动物产品”→“全国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名单”。

5.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商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进境I级和I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口商需在签订贸易合同前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手续须在指定加工厂所在地海关(可以为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申请单位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I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口岸海关办理。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许可证办理须在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端口进行,办理方式:

点击进入“海关总署”官网→“互联网+海关”端口→“我要办”。

6.进境检验检疫

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等单证,I级和II级风险产品同时提供检疫许可证。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I级风险产品可由进境口岸海关现场查验、防疫消毒处理后,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将产品运往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指定企业,由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海关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加工;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


发布时间: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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