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塑料及其制品的主要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章——塑料及其制品,根据塑料的加工分为两个分章:第一分章包括初级形状的聚合物(3901-3914),第二分章包括废碎料及下脚料、半制品以及制成品(3915-3926)。
1、初级形状的聚合物申报要素包括:品名、外观、成分含量、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比重、底料来源、级别、品牌、型号、签约日期、用途等。
2、废碎料及下脚料申报要素包括:品名、来源、成分、是否已经破坏性处理、如为成卷,需注明是否带有轴心。
3、半制品以及制成品申报要素包括:品名、外观、用途、成分、材质、是否装有附件、爆破压力、是否与其他材料合制、是否单面自粘、种类、品牌、规格尺寸、型号等。
二、进出口塑料及其制品主要规范申报要素
1、外观(形状、透明度、颜色等):是指商品本身实际的外观状态情况,主要指商品的颜色、透明度和形状等表观性状。需注意的是:
税号3901至3914中颜色、透明度和形状是体现商品状态的重要要素,缺一不可。其中透明度通常可填报为“透明”、“半透明”、“不透明”等。例如,税目39.01项下商品可填报“颗粒;透明;白色等”。税目39.16项下商品填报“条”“杆”“型材”“异型材”等。
2、成分含量:是指商品中所包含各种物质的种类及其含量。
3、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是指能起聚合反应或缩聚等反应而变成高分子化合物的简单化合物。一般是不饱和的、环状的或含有两个或多个官能团的低分子化合物,需填报单体的种类和含量。
注意:“成分含量”与“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应明确区分。例如,税则号列3901.1000项下聚乙烯的“成分含量”可填报“聚乙烯”;“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可填报“乙烯”。乙烯-丙烯共聚物,其“成分含量”可申报为“乙烯-丙共聚物99%,炭黑1%”;其单体单元可申报为“乙烯 8%;丙烯92%”。
4、底料来源(再生料、瓶片料、新料、副牌料):是指进口的税目3901-3914项下的塑料,如果来源于回收的废塑料应填报“再生料”,如果是由回收塑料瓶加工处理后得到的碎片状塑料应注明“瓶片料”;如果是正常由低分子原料聚合得到的初级形状的塑料,则填报“新料”,如果是正常由低分子原料聚合得到的初级形状的塑料但一种或多种性能指标达不到新料标准的,应填报“副牌料”。注意:底料来源应从括号内“四选一”填报。
5、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是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实际需要申报中文或外文品牌名称。例如:“Mitsui 三井”等。注意:品牌须申报中文或外文品牌,对于无中文及外文品牌的,应申报“无中文及外文品牌”,不可简单申报为“无”。
6、用途(薄膜级、注射级、吹塑级、注塑级、拉丝级、电缆级等):是指该章商品应用的方面、范围。税目3901-3914的“用途”是指有下游加工级别(如“薄膜级”、“注射级”、“吹塑级”、“注塑级”、“拉丝级”、“电缆级”等)的,按加工级别申报;无明确下游加工级别的,填报商品应用的方面、范围,即实际用途。税目39.15-39.26的要求“用途”仅指商品应用的方面、范围,即实际用途。
7、级别(zhengpin、非zhengpin):是指商品性能是否达到生产时的预设标准,若商品符合生产预设标准则填报“zhengpin”,若商品一个或多个性能指标不符合生产预设标准则填报“非zhengpin”。注意:级别应从括号内“二选一”填报。
8、是否与其他材料合制:是指商品如与其他材料合制,需填报具体材料,例如“与纺织物合制”;否则应填报“未与其他材料合制”。
9、材质:是指商品所用材料种类或塑料品种。制品类商品根据实际填报材料种类或更明确的塑料品种。例如税则号列3917.2100项下商品应填报“聚乙烯制”。
10、规格尺寸:是指商品的大小尺寸。例如板状物填报“长、宽、厚”,卷状物填报“宽幅、单层厚度”,管状物填报“外径、内径、长度”等。注意:原则上不能填报为“无规格”,不规则应填报为“不规则形状”。